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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3 18: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購工業用地退稅後閒置不用者應追繳原退稅款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11188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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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購工業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該重購之工業用地,既經查明未從事生產而閒置不用,應依同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