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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0 04: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法於2年內重購土地申請退稅尚無次數之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04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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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合於同條規定之土地,得申請退還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現行土地稅法對上開條文之適用,並無次數之限制。是以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經依該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該重購之土地屆滿5年如再行移轉後又重購土地,仍得依同條規定,申請退還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局部刪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