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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3 13: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先購後售自營工廠用地之退稅仍以先購時原土地供自營工廠使用者為限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823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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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有關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規定,係以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原有自營工廠用地後,另行購買土地仍作自營工廠用地為要件;同條第2項有關先購後售,既準用第1項之規定,仍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時,已有供自營工廠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如土地所有權人原未持有供自營之工廠用地,僅係單純購買土地,應無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之適用。(依財政部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