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蘇○○君所有經都市計畫編定為住宅區「水」地目土地,其地面加蓋作為停車場,地下無償供農田水利會作灌溉渠道使用,移轉時可否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乙案。說明:二、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第2項規定:「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在使用期間,其土地稅捐全部豁免。」準此,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在使用期間得豁免其土地稅捐者,應以該土地照舊使用為要件。本案蘇君所有坐落○○段870地號土地,經都市計畫編定為住宅區「水」地目,迄今仍供農田水利會作灌溉渠道使用,有關其地上加蓋後可供不特定人停車,但不影響其灌溉渠道之使用,經函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7/09/08八七農林字第87144013號函,略以:「該筆土地確符合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第2項照舊使用之立法意旨……其土地稅捐依同條文規定,應予全部豁免。」上開意見本部原則同意;惟查本案蘇君申請建築執照時,係以○○段870、871、877、878地號等4筆土地以一宗建築基地辦理,有關建築基地,依建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同條第3項並規定「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重複使用」,故該○○段870地號土地,如經查屬於地上建築物依法應留設之法定空地,核其性質與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第2項「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之規定不符,自無該條項規定土地稅捐全部豁免之適用,至於該筆土地是否為法定空地,應依建築主管機關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