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所有土地既經查明係提供○○農田水利會作為水路使用,應有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第2項免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本案經函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6/04/16農林字第86116950號函復略以:「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在使用期間,其土地稅捐全部豁免。』所稱『土地』係包括農田水利會自有土地暨其他非屬水利會所有之公、私有土地在內。本項之立法意旨,即稅捐豁免係以該土地是否提供為『水利使用』為要件,而非以土地所有權之歸屬為要件。」本部同意上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