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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1 14: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減免原因存在期間不因所有權人申請撤銷減免而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268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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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無償提供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在使用期間以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復依同規則第22條規定,合乎前述條款規定免稅之土地,應由稽徵機關依通報資料逕行辦理,或由用地機關函請稽徵機關辦理,免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且經核准減免有案之土地於減免年限屆滿,由稽徵機關查明其減免原因仍存在准予繼續減免者,亦無須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是以,本案○○君所有之土地,既經無償提供軍事機關部隊使用,且經稽徵機關依前述法條規定核准減免,現經查明仍繼續供其使用中,依前述規定,自不得因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撤銷減免而恢復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