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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1: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移轉未辦異動登記逾期檢驗經註銷牌照後使用公路之處罰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503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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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所有車輛已移轉予他人,未至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嗣後該車因逾期檢驗,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後,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應如何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乙案,因事涉註銷牌照處分之適法性,請先洽詢監理機關,如其對原車主註銷牌照之處分並送達認屬適法,自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