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5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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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車輛因逾期檢驗被註銷牌照又行駛公共道路經查獲補稅及處罰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272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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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車輛因逾期檢驗被註銷牌照,又行駛公共道路經查獲,其註銷牌照前已合法送達之欠稅,應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處罰;另自註銷牌照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期間之稅額,應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