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大額憑證申請開立繳款書案件,基於不動產物權登記及欠稅清理主管機關作業便利,有關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之印花稅款收入應歸屬不動產所在地所屬縣市政府,並自起適用案,既經印花稅稽徵業務第一次聯繫座談會決議通過,仍請遵守決議辦理。說明:二、按印花稅係屬憑證稅,各項應稅憑證之主管稽徵機關,除印花稅法第8條暨同法彙總繳納辦法第2條、第5條及印花稅檢查規則第2條以外,尚乏明文規定,惟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印花稅稅收全數劃歸縣市收入,其稅源流動對縣市庫收入暨地方財政影響甚鉅。茲因其中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係以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始須課徵印花稅,對納稅義務人而言,申請物權登記流程中,多數案件均須先向主管稅捐稽徵處辦理契稅或土地增值稅申報,則同時申請開立大額繳款書,尚稱便利。且嗣後如發生退稅或欠稅或其他任何問題,亦係由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捐稽徵稽處負責處理,爰同意本案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