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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4 23: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註銷牌照之車輛違規行駛被查獲年度牌照稅補徵至最後一次查獲日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489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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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逾期檢驗被註銷牌照之車輛,嗣後因違規行駛被查獲,其查獲年度使用牌照稅應補徵至最後一次查獲日止。說明:二、對該類車輛於查獲年度本稅應補徵至何日雖無明確規定,惟目前各監理所(站)受理逾期檢驗被註銷牌照之車輛,於查獲違規行駛辦理號牌繳回執行註銷手續業務,皆以該車已入案最後一次違規日作為汽車燃料使用費之計徵迄日。為期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使用費作法一致,此類車輛於查獲年度使用牌照稅應補徵至最後一次查獲日。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