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2 07:36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契約在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者已貼之印花稅票不得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039606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不動產契約書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其已計貼之印花稅票不得申請退還。說明:二、依據印花稅法第
8
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在所不問,本案已計貼之印花稅票既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應依主旨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