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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9 17: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因退保減保所退還保費部分之總繳印花稅款准予留抵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3597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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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承保火、水險及其他各險,自承保之日起60日內,發生退保或減保情事,其原收保費收入退還投保人部分所總繳之印花稅款,准予留抵次期應納稅款。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