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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8 13: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查獲送執行之未稅車輛於滯納期滿後違規行駛如查欠日前已將本稅及滯納金匯至法院者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175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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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87年4月1日台財稅第871936961號函釋係針對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違規行駛公路被警方查獲者,如其自動補繳欠稅係在監理機關違章建檔前即監理機關查獲欠稅資料之前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再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三、○君所有自用小客車,未繳納87年使用牌照稅,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警方查獲,本稅業經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而查欠日為88年1月12日,惟林君已於88年1月11日以匯票方式將本稅及滯納金匯至法院,並於88年1月14日由法院兌現後向銀行繳納,該查欠日(88年1月12日)如經查明即為監理機關違章建檔日,其自動繳納日既在監理機關查獲欠稅資料之前,可適用本部87年4月1日台財稅第871936961號函釋規定,免再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

(法規內容已依據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304046280號令修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