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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7 08: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機油煉製之再製機油課徵貨物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2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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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機油加工再製品,如係以汽油、柴油、煤油、燃料油及溶劑油摻合變造者,應依化驗結果,按其所含主要油類之稅率(編者註:現行條例改為稅額)計徵貨物稅。所稱潤滑油,如非使用貨物稅條例規定之各種油類摻合變造者,應免徵貨物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