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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6 01: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興建養老院之土地非自有者適用免稅規定之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454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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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財團法人天主教爵會所有土地無償提供財團法人天主教修女會興建附設老吾老院及修女院舍使用,可否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地價稅一案。說明:二、為促進公眾利益之事業,適用上開減免規定時,應符合「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不以同業、同鄉、同學、宗親成員或其他特定之人等為主要受益對象」之要件,且除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之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核准免徵者外,應以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本案財團法人天主教修女會興建老吾老院及修女院舍之土地,係由財團法人天主教爵會無償提供,並非該修女會所自有,不符合上開「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之要件。惟該老吾老院如經查明係屬促進公眾利益之事業,依上揭法條規定,可專案報經貴市市政府核准免徵其地價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