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興建之國民住宅房屋稅之徵免,前經本部68年10月30日台財稅第37589號函釋,現行稅法並無免徵房屋稅之規定,其尚未辦妥出售手續及剩餘未配售者,自仍應依法核課房屋稅。按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未發布前,政府機關興建之國民住宅,僅有省有、縣市有,並無國有情形,故上揭本部函釋適用上尚無疑義。惟依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除放租有收益及第4條第2項第3款所指事業用者外,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本案貴署接管原省有國宅社區建築改良物,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編者註:本條例於94年12月31日廢止)第8條規定,應移轉為國有,依國有財產法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準此,其符合上揭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者,得據以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