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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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照吊扣期間未繳回牌照接受吊扣處分其吊扣期間牌照稅不得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64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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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張君所有車輛雖為○○縣警察局分局舉發違規代為保管(扣)行車執照,並經○○監理站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處以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牌照扣繳,惟其並未接受交通裁決所牌照扣繳處罰,尚無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之適用。
(法規內容已依據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304046280號令修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