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3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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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先購自宅用地後於2年內同時出售2處自宅可擇1處申請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303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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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鄭○○君先購自用住宅用地,復於
2
年內「同時出售」
2
處自用住宅用地,並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可依其選擇就其中
1
處計算原出售土地地價,依土地稅法第
35
條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