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3 12: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先購自宅用地後於2年內同時出售2處自宅可擇1處申請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303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鄭○○君先購自用住宅用地,復於2年內「同時出售」2處自用住宅用地,並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可依其選擇就其中1處計算原出售土地地價,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