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4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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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房屋移轉賣方於持有期間應負擔之房屋稅原則上不得提前課徵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01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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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房屋典賣、移轉案件,賣方(前業主)於持有期間應負擔而未屆法定開徵日前之房屋稅,除有稅捐稽徵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之
3
種情形外,應不得於開徵日前提前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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