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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4 23: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房屋移轉賣方於持有期間應負擔之房屋稅原則上不得提前課徵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01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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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典賣、移轉案件,賣方(前業主)於持有期間應負擔而未屆法定開徵日前之房屋稅,除有稅捐稽徵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3種情形外,應不得於開徵日前提前課徵。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