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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5 03: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房屋標準價格於評定後未滿3年不得重行評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57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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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3年重行評定1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準此,房屋標準價格除依條文列示標準每3年評定1次外,並未規定可另依不同標準於評定後未滿3年時重行評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