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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9 05: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辦報停案件自次一期停徵牌照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05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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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牌照稅欠稅執行問題未獲解決前,除督促各稽徵機關加強催徵外,對於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行方不明或車毀人亡未辦理報停手續之案件,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自次一年期起暫停徵收使用牌照稅,並專案列管,俟欠稅原因消失後,再行恢復課徵或註銷,但如恢復課徵時,其歷年欠稅仍應一併追繳。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