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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6 23: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魚翅精內含魚翅抽出液成分在90%以上不課貨物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5551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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ÍÍ食品公司受託代製之靈芝魚翅精,其所標示內含魚翅抽出液成分既經查明在90%以上,同意比照本部台財稅第851098755號函核釋意旨,免徵貨物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