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建築物陽台、屋簷、雨遮突出建築物水平斷面,計算建築面積應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章第1條第3款規定辦理。說明:二、至於未領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經現場勘定調查之房屋,其面積之計算,亦應依照主旨所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