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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1 18: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無需個別通知納稅義務人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434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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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房屋稅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應將依同條第1項核計之房屋現值通知納稅義務人者,係指納稅義務人已依同條例第7條規定申報房屋現值經主管稽徵機關予以核計房屋現值(編者註:本條已修正為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之情形而言。至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重行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現行條例尚無個別通知納稅義務人之規定。房屋稅繳納通知書上已載明房屋之課稅現值,納稅義務人對房屋稅稅額如有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規定申請復查,包括房屋現值之計算亦在復查範圍之內。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