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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3 11: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先售地後購公教住宅因作業延誤申報其重購土地日期准以訂約日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3618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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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納稅義務人女士出售土地,於2年內向政府購買公教住宅,並辦妥訂約繳款及點交等手續,因整批移轉作業延誤6個月申報,究應依訂約點交日抑申報登記日,認定其重購地之取得日期一案。說明:二、本部台財稅第7539129號函規定重購土地如逾期申報移轉現值者,其重購土地日期之認定以申報日為準,係為防杜納稅人對重購土地日期申報不實所為之釋示。本案女士出售土地,經查明於2年內已向政府承購公教住宅,並辦妥訂約、繳款及點交等手續,惟係因該公教住宅產權移轉登記需整批作業,延遲6個月始申報移轉,致女士出售土地與申報移轉重購土地時間相距已逾2年,此一延遲原因既經查明不可歸責於納稅人,為維護其權益起見,該重購土地日期之認定,應准以訂立買賣契約日為準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