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9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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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政府機關及學校辦理之兒童托育中心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56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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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依據印花稅法第
6
條第
1
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又同條第
2
款規定,「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免納印花稅。」本案兒童托育中心(安親班)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可分別適用前開規定免納印花稅外,其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者,因未具有政府機關或學校之性質,依法仍應每件按金額
4‰
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