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編者註:現為標準檢驗局)辦理物品委託試驗辦法第7條及第11條(編者註:現為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第8條及第13條)規定,委託試驗有特殊需要時,得申請提前試驗,對試驗結果有疑問時,得於收受試驗報告書一週內(編者註:現改15日內)請求複驗。對於免稅之純天然果蔬汁抽樣送驗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應照左列規定辦理:(一)對保存期限較短之一般紙盒裝產品,應即派員檢送2盒送驗,並請檢驗單位提前(即按最速件)處理,同時注意試驗完成日期,以便及時取得試驗報告。(二)收到該項報告顯示不合國家標準時,應即自動請求檢驗機關(就其所存另1盒)複驗,如複驗仍不合標準時,再依規定發單補稅,嗣後廠商申請複查,無需複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