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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14: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代理政府機關採購如以政府名義簽約者其合約書免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0447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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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稅係憑證稅,依印花稅法規定,應由立約或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而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是以中央信託局(編者註:現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購料處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代辦採購事宜,在其代理權限內,如係以政府機關名義所簽訂之合約,始可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免徵印花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