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稽徵機關對各果汁廠商核定免稅之果汁,以每3個月全面抽樣檢驗一次為原則(編者註:已改為不定期抽驗),抽驗之樣品應全部向市面購取,每種產品以4瓶(或罐)為原則,以其中2瓶(或罐)送當地檢驗機關化驗,如送驗之兩罐(瓶)不合國家標準時,產製廠商申請複驗時,應就其餘兩瓶(罐)樣品複驗。(四)廠商對其所產之各種天然果汁(純)等品質自認某批產品無法達到國家標準時,可自動申請完稅出廠,俾免將來補稅處罰。(五)免稅果汁檢驗,應以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編者註:已改為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機關檢驗之結果為準。(財政部64/07/17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