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6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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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運輸等自用試車牌照得懸掛於其非自有之未領牌照車輛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27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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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汽車運輸、買賣、製造、修理行廠及汽車研究機構,因業務或研究需要所領用之試車牌照,既認為可懸掛於其所買賣、製造、承修、研製之未領用牌照之車輛,不限於為其所有,以便於上述各行業。但上述運輸機構等行業如將試車牌照懸掛於與其業務或研究無關之他人汽車而試行,仍應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