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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07: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與自宅用地相鄰之道路用地併同購入者可合併計算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03141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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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2年內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因新購2筆土地中之1筆,係供道路用地使用,並與另一筆主建物基地相鄰,且隨同移轉,可否准予合併計算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一案。說明:二、查未載於建物所有權狀上之10公尺以下或以上巷道用地,不論已否登記為「道」地目,隨同建築基地移轉時,檢同有關文件准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前經本部71年4月6日台財稅第32305號函及82年10月7日台財稅第820812352號函分別函釋有案,本案○君承購之土地,其中1筆為道路用地,隨同建築基地移轉,如符合上揭函釋規定,即可併同准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準此,該筆道路用地如隨同建築基地移轉,准予併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依財政部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