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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5 02: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房屋違規營業受停止使用建築物處分者於停用期間仍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6960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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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因曾違規營業,受停止使用建築物處分,於停止使用期間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三、房屋於停止使用期間如空置未使用,可依本部751126日台財稅第7575088號函規定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