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7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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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領回有價證券或票據等刑事保證金所立之收據免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23351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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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印花稅係對憑證課稅,當事人領回刑事保證金所立之收據,現行印花稅法並無免稅規定,又該項領款收據與領受退還稅款之收據性質不同,不能比照辦理,惟原繳交之保證金如係有價證券或票據者,領回該保證金(有價證券或票據)所書立之收據,應免予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