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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6 19: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收到票據之收據如未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80022852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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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業人、機關、團體或個人如係書立收到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所出具載有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之收據,依本部78110日台財稅第781135887號函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三、依來函所附收據影本,因未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應屬銀錢收據,應貼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