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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6 03: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在魚市場營業之魚貨承銷人及魚販以住家登記營業場所者適用住家用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74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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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市場之魚貨承銷人及消費市場之魚販,以其住家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場所,而實際營業處所則在魚市場或消費市場並未使用該房屋,該房屋未供其他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者,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