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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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戶籍地址遷離致與車籍登記地址不同經通知後未在期限內遷回應恢復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47443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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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核准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稅案件,經調查戶籍資料,戶籍地址已遷離原申請免稅地址,致與車籍登記地址不同,經稽徵機關通知後,並未在期限內將戶籍遷回時,應自戶籍遷出日起恢復課稅。(內容已依據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304046280號令修正)(依據104年3月4日台財稅字第10400000480號令廢止)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