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0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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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輔導會所屬生產事業用地徵免土地賦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1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45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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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用地,以兼具行政管理及生產使用兩種性質,其非屬生產場所用地之土地賦稅,依照土地賦稅減免規則第10條第2款(編者註:現行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徵;至生產場所用地則不予免徵。茲再闡明如次:一、輔導會所屬工廠(場)範圍內之辦公室、禮堂、員工宿舍、飯廳等非生產場所用地之土地賦稅,依照土地賦稅減免規則第10條第2款規定免徵。二、堆積貯存材料之場地,按其實際使用面積計課。三、其餘供生產使用之建物用地,按其建築物基地面積,另加20%計算課徵。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