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納稅人劉君以其同戶兄長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及駕駛執照,申請所有車輛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案,核與規定不符,未便照准。說明:二、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立法意旨,係緣於身心障礙者,因障礙部位及程度之不同,對領有駕駛執照者,以其所有專供本人使用之車輛,每人1輛予以免稅;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則以其本人所有或同戶親屬所有車輛,每戶1輛予以免稅,以擴大照顧領有及未能領駕駛執照之所有身心障礙者。四、劉君以其同戶兄長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及駕駛執照,申請所有之自用小客貨車,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既經查明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顯與「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適用但書每戶1輛免稅規定不符,未便准予免徵使用牌照稅。
(依據103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304611390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