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6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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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單獨繼承不動產所持土地登記清冊未載協議內容者非屬課稅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089045868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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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據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有關繼承人單獨繼承不動產,所持土地登記清冊,如經查未載明協議辦理之內容,不具前開規定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不動產之性質者,核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