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經核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後,車輛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致2人非屬同一戶口名簿之成員,車輛所有人仍與身心障礙者同住,且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已自行將戶籍遷回、或經稽徵機關通知後於1個月內將戶籍遷回、或因身心障礙者死亡致未能遷回戶籍者,其戶籍遷出期間准免予補徵使用牌照稅。至於經通知後戶籍遷回而再遷出者,即逕自再遷出之日起予以補徵使用牌照稅;又車輛所有人與身心障礙者於同一地址辦理分戶設籍者,仍有上開條款但書免稅規定之適用。
(103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304611390號令修正本令內容如下: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車輛,經核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後,車輛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致2人非屬同一戶口名簿之成員,車輛所有人仍與身心障礙者同住,且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已自行將戶籍遷回、或經稽徵機關通知後於1個月內將戶籍遷回、或因身心障礙者死亡致未能遷回戶籍者,其戶籍遷出期間准免予補徵使用牌照稅。至於經通知後戶籍遷回而再遷出者,即逕自再遷出之日起予以補徵使用牌照稅;又該車輛所有人與身心障礙者於同一地址辦理分戶設籍者,仍有上開條款免稅規定之適用。)
(108年1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700678250號令:廢止本部103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304611390號令有關本令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