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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5 19: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兼具典賣讓受契據性質者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4424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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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土地所有權人持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辦理不動產之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登記,該調解書核係兼具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性質,應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徵範圍,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說明:二、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又印花稅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故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如係因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不動產而書立,且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應依主旨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