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9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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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委託綜合性廣告代理商契約之媒體刊播費應納入合約總價計貼印花稅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071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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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4
款規定:「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稅範圍。」本案契約第
5
條約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供各項競爭市場資訊、研提產品整體行銷策略、執行電視、報紙等媒體廣告之設計製作及刊播事宜等,係屬具有承攬契據性質之憑證。又該契約對於媒體刊播事宜,係歸屬○○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應負責完成之工作,該項費用依上開規定,仍應一致併計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