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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01: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受託辦理股票發行之股務簽證承銷所訂契約應否貼花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0793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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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銀行受託辦理股票發行公司之股務、簽證及承銷等事宜所簽訂之契約,除「簽證契約」非屬承攬契據性質,無須貼用印花稅票外,「股務代理契約」及「證券承銷契約」係屬承攬契據之課稅範圍,均應依法貼用印花。說明:二、○○銀行受託辦理股票發行公司之股務、簽證及承銷等事宜,所簽訂之「簽證契約」,係由簽證機構依經濟部暨本部修正公布之「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規定,為委託人辦理審核登記之工作,尚非屬承攬契據性質。至「股務代理契約」及「證券承銷契約」均明定該行須代委託人辦理之工作項目,及其完成工作報酬給付之方法,應屬承攬契據之課稅範圍,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