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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13: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事業所持委託開發契約除代政府墊付款免稅外餘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1098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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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貴部工業局委託公民營事業開發工業區,所簽訂之委託契約書,其屬公民營事業持有者,除代政府機關墊付之金額,非屬其承攬之報酬,無須計課印花稅外,其餘均應依法計貼印花稅票。三、至前述契約所載之費用,是否屬代政府機關墊付之金額,應視契約項目是否屬政府機關負責辦理,且與公民營事業應負責完成之工作無關而定,如契約項目係由政府機關自行處理,事業單位僅代籌資金供運用者,則該款項可視為事業單位代政府機關墊付之金額,無需計課印花稅;如契約項目應由事業單位負責完成者,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規定,係屬承攬契據課稅範疇,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四、本案依據貴部工業局委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編者註:現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發台南科技工業區契約書所載,除左列各項金額核屬代政府機關墊付者外,其餘均應依法計貼印花稅票:(一)貴部工業局另行委託技術顧問機構辦理之規劃調查費用,有另訂契據可供查核者。(二)由工業區所在地縣市政府負責辦理取得土地發放之費用。(三)代付地政機關規費。(四)以上三項費用之利息支出。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