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房屋仲介公司與業主簽訂房地委託銷售及廣告企劃合約書應如何計貼印花稅票乙案,係屬稽徵實務範疇,請就各別契約性質,本於職權依法辦理。說明:本部84年4月21日台財稅第841618981號函釋,係針對代理銷售房地契約,如約定代理人須負責完成市場調查、廣告企劃、現場銷售執行及簽定正式買賣契約等工作,則其性質與承攬契據尚無不同,自應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規定課徵印花稅。惟房屋委託銷售合約如約定應俟委任人與買受人直接簽訂合約收取價金後,始給付受託之代理人佣金者,其合約是否屬承攬性質,可酌個案事實及約定內容,核實認定辦理。
(依據財政部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304046280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