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2 19: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申報契稅後發現基地被限制移轉建物依法不得單獨移轉承買人可單獨撤銷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630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吳君承買房屋,於申報契稅後,始發現該房屋座落基地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既經貴縣地政事務所表示,其基地有設定權利且仍限制移轉登記中,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章第4條第2項規定,該建物不得單獨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准由吳君單獨申請撤銷其契稅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