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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15: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代理銷售契約書如約定須完成若干工作者應依承攬契據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189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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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實業公司受建設公司委託代理銷售房地,所簽訂之「代理銷售契約書」應按承攬契據貼用印花稅票。說明:二、依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本案○○實業公司受建設公司委託代理銷售房地,所簽訂之「代理銷售契約書」,既約定該公司須負責完成市場調查、廣告企劃、現場銷售執行及簽訂正式買賣契約等工作,委託人則俟該公司完成上開工作簽訂正式買賣契約後,依銷售成數計算佣金給付報酬予該公司,核其性質與承攬契據尚無不同,仍應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規定,課徵印花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