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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4 18: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買賣預拌混凝土書立之契約屬買賣或承攬契約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0480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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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買賣預拌混凝土所書立之契約,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乙案,應依具體個案事實,就各契約規範內容,分別認定,依法課徵。說明:二、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本案買賣預拌混凝土契約書內容,如僅載明賣方負責將預拌混凝土運至工地,卸入買方指定之場(或儲斗)者,應屬完成買賣物之交付,尚非屬上開承攬範圍,應依買賣動產契據貼用印花稅票。至如約定賣方尚須負責以邦浦車(壓送車)完成澆置(灌漿)及養護等工作者,已兼具「承攬」之性質,應按承攬契據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