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1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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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程合約已就工程造價與營業稅分別載明者可按工程造價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11193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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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貴公司承包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部第二高速公路第六標工程,工程合約書文件「詳細價目表」既已依規定就工程造價與
5%
營業稅稅額分別載明,然後合併計算承包總價,該工程合約書,可按工程造價金額,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