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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2 02: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可按所有權人記載資料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085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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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號房屋,稽徵機關房屋稅籍資料記載之納稅義務人與地政機關所有建物保存登記之所有權人不符,稽徵機關可否依地政機關所載資料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為房屋稅條例第4條所明定,而所謂房屋所有人,係指已辦登記之所有權人及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實際房屋所有人。本案房屋既經地政機關辦妥建物保存登記,自可按地政機關所載所有權人資料,據以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